全国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TA)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08浏览次数:1573

一、       总则

(一)为使全国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TA)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委员会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旅游管理硕士研究生教育活动,促进我国旅游管理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二、       分工与职责

(一)主任委员领导并负责指导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未来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项工作小组。

(二)各委员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各委员有权就指导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各项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各委员应积极参加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请假。委员应广泛咨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向指导委员会反映。

(三)秘书处根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资料存档,文件起草以及会议记录工作;

2.为指导委员会各类会议和活动提供服务;

3.负责同各委员的日常联络,统筹指导委员会的对外联络事宜;

4.负责处理公共关系;

5.负责指导委员会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6.负责信息资料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7.国家学位、教育、人力资源及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       决策程序

(一)各委员就工作范围内各项事务向指导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一般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决策结果及时告知全体委员。

(三)重大议题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策。

四、       会议制度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指导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决定全体会议议程,决定将各委员提案提交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

(二)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每年召开一次,须3/4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需要,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和专家列席会议。

(三)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指导委员会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提出,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

(四)秘书长根据需要召集秘书处工作人员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按照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工作部署,综合各方面情况,统筹协调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委员或有关人士列席。

(五)各项会议由秘书处负责通知、记录和整理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秘书处存档。

五、       办事程序和文件审批

(一)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秘书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经主任委员审定后,书面分送各委员阅审,由秘书处汇总各委员阅审的意见,报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二)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重要文件,由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需要以指导委员会文件下发的相关文件,经秘书长审核,由主任委员签发。指导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三)所有文件在秘书处统一存档。

六、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有关部门专项拨款;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相关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个人、企业赞助;海外合作项目费等。

(二)指导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1. 编印资料、购买资料、购买办公用具开支; 

2. 组织会议、活动的各项开支; 

3. 专题调研的各项开支

4. 其它必要的经费开支

(三)指导委员会年度活动经费计划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指导委员会的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单独列支,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南开大学财务审计。

(五)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七、       网站建设与宣传

(一)网站是向公众展示全国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宣传全国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方式。

(二)网站板块、设计由秘书处向指导委员会委员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方案,提请指导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确定。

(三)网站发布内容由秘书长审核,秘书处统一编辑管理。

(四)秘书处负责对网站内容进行适时更新。

八、       组织活动安排

(一)年度大型活动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特殊情况需要举办计划外大型活动时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

(二)一般活动由秘书长牵头组织。

(三)活动组织安排的具体事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四)活动结束由活动组织人撰写活动总结,分发至各委员。

九、       附则

(一)本工作规则由全国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修订。

(二)秘书处负责本工作规则的解释。

(三)本工作规则自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试行